战争罪行,最奇怪的战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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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奇怪的战争是什么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英法在对德宣战后半年时间内,没有同德国发生过一次真正的战争,史称“奇怪战争”。
2,战争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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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军在旅顺犯下什么战争罪行
旅顺大屠杀是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寇于1894年11月21日攻陷旅顺,对城内进行了4天3夜的屠杀、抢劫和强奸,遇难者超过2万人,只有埋尸的36人幸免于难。遇难者葬于白玉山东麓的安葬岗,今称万忠墓。
4,战争是如何被煽动的
如果国与国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话或者其他原因,就会产生对他国的不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战争!!纯属个人见解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第八条 战争罪(一) 本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对于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二)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战争罪”是指:1.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2.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 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3) 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5)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6) 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7) 不当使用休战旗、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8) 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9)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10) 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1) 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12) 宣告决不纳降;(13)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14) 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15) 强迫敌方国民参加反对他们本国的作战行动,即使这些人在战争开始前,已为该交战国服役;(16) 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17) 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18) 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19) 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20) 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21) 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3) 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24) 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25) 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26) 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3.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2) 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3) 劫持人质;(4) 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4. 第二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5.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 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3) 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5) 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6)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7) 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8) 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9) 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对方战斗员;(10) 宣告决不纳降;(11) 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2) 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6. 第二款第5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三) 第二款第3项和第4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国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
6,体现战争的两面性的例子什么国家都可以
什么两面性?问题不太清楚啊。试试看。 二战,对于印度等不少殖民地国家,战争使国家损失了大量的财富和青壮年,但也加速了殖民地国家争取自由的进程。 美国,在一战和二战时都损失了大量人力和财富,但也取得了大量的财富,战争科技大大推进了国家科技的发展。
7,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所发生的战争及冲突
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巴以冲突、is极端组织、基地组织、埃及局势、叙利亚冲突、利比亚冲突。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海湾战争,马岛战争,科索沃
8,国内刑法中规定有战争罪的国家有哪些
随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生效,许多国家,无论是否属于该公约的缔约国,都纷纷开始在其国内刑法中全面规定战争罪。可以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引发了修订刑法的潮流(尤其是英美法系和欧洲国家)。这样做,并非多此一举,而是认识到了普通犯罪与战争罪这种国际犯罪的差异。
9,战争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灾难
战争之始源于某些人的欲望,他们渴望得到或消逝某些东西。从而牵扯许多人和物但受灾最大的是大自然! 战争是劳民伤财的,也是对人类生存环境资源消耗最大额的方式! 现在人类只注重利益和自身!忽略一切身外的事物,包括生存。 就战争而言,无论海战、空战还是陆战原子弹,威胁的都是人类自身的生存! 尤其是原子弹! 因此,战争带给我们的是毁灭!
10,如何表述战争犯罪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 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 上级责任原则;(5) 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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