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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有关商业的电视剧

作者:本站作者

1,有关商业的电视剧

港剧《绝代商骄》黄子华,佘诗曼主演....里面有很多商场理论~~~
去看美剧吧 那样的会多些
我认为 大染坊 是一部很好的商业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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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有关商业的电视剧

2,请问商业大亨是什么意思

大亨一词其最初意思是专称为霸一方的帮会头目或达官巨富的。但它的来历却很有趣,19世纪中叶,英国人约翰·亨生发明了一种名为“亨生”的马车,这种在车后驾驶的双轮小马车进入上海后,被称为“亨斯美马车”。第一个拥有这种马车的华人是《申报》老板史量才,而且是花费了数十万银两从一个德国人手中买来的,于是,当时的上海人就将拥有这种马车的人称为大亨,一直沿用到了今天。商业大亨指在商业中有权有势的人。也有一款同名游戏

商业大亨,有关商业的电视剧

3,电子商业汇票 提前解付 和 贴现有什么区别注意是两者的区别

电子商业汇票只能是企业客户办理,个人客户不能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办理,企业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办理,你需要与贴现行咨询,看贴现行是否已经加入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如果是,你需要在贴现行开户,然后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进行办理。
提前贴现是比较急用,那是要付出一定的费用的那种到期直接贴现的,不需要费用,但必须等到期才能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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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古代有哪些著名的商业大亨

中国古代有哪些著名的商业大亨呢?首先不得不说的就是饭里了,范蠡被称为陶朱公,是春秋时期的楚国人,也是当时著名的经济学家,军事家和政治家。范蠡一直辅佐勾践长达10余年,越国被吴国灭亡时,他提出随勾践一起到吴国为奴。并且千方百计忠心耿耿帮助构建复国,最后被勾践封为上将军。但是范蠡知道勾践是一个可以共患难却不能够共同享乐的人,于是他激流勇退,弃官而去,传说他三次经商都成为巨富,又三次散尽家财,正因为他既能敛财聚万,又能仗义疏财从事各种公益事业,所以成为了我国商业的楷模。另外战国时期的著名商人,政治家和思想家吕不韦也是典型的富商,吕不韦往来于各地,你低价买进地皮,再高价卖出,所以积累起千金家产,据说他在河南洛阳,门下有三千食客,佳童万人,能养得起这么多闲散人员,足可见吕不韦的财富之多。还有一个古代有名的商业大亨,名叫沈万三,他是元末明初的商人巨富,沈万三主要是通过开展海外贸易而积累原始财富,曾经被称为江南第一富豪,民间传说沈万三有一只聚宝盆,有此反应,他的财富真的多到不可胜似。据说沈万山曾经帮助朱元璋修南京城,并且个人承包了1/3的工程费用,但沈万三的下场并不好,最后他因为被卷入蓝玉之案,被朱元璋判为充军云南,没收了全部的财产。

5,请问商业大亨是什么意思

商业里的知名企业申购新股票,就这么简单。
1是指一款游戏,2也指做生意很牛叉的人
大亨一词其最初意思是专称为霸一方的帮会头目或达官巨富的。但它的来历却很有趣,19世纪中叶,英国人约翰·亨生发明了一种名为“亨生”的马车,这种在车后驾驶的双轮小马车进入上海后,被称为“亨斯美马车”。第一个拥有这种马车的华人是《申报》老板史量才,而且是花费了数十万银两从一个德国人手中买来的,于是,当时的上海人就将拥有这种马车的人称为大亨,一直沿用到了今天。商业大亨指在商业中有权有势的人。也有一款同名游戏

6,寻求重生和商业的小说

九五至尊
重生传说 重生传奇 篡清 北唐 变天 飘渺之旅 师士传说 星辰变 龙蛇演义 卡徒 王牌进化 霸剑道 机动风暴 暴法狂装 新中华再起 源神
《官场商场情场:县委女书记生活纪事》 《重生之官路商途》 《重生成了吴应熊》 《重生之绝色风流》 《重生之我是曹操》 《西门庆之重生记》 《重生之我是曹操》 《重生西游》 《情在商场爱在官场》 www.008fa.com 这里都可以看
重生之平淡人生 重生成妖 娱乐韩国(主角:张紫寒) 导演万岁 时间的味道 这几本都是都市重生类的小说(除第二本) 都是不错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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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业企业会计核算问题

商业企业同样也有存货发出,有售价金额法,零售额法等。建议你去财经书店买一本商业会计看看吧!
由于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商业企业会计除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他行业会计的特点。   1.核算对象不同   商业企业将生产者的产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要经历购进、储存、销售三个环节,通过若干次买卖活动才能最终实现。存在着两种基本类型的企业。   (1)批发企业。   是指向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购进商品,供应其他生产企业或零售企业以及其他批发企业用以转售,或供应给其他企业用以加工后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与零售企业相比,其主要特征是进行大宗商品买卖。   (2)零售企业。   是指向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或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用以生产消费和非生产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零售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环节的末端,直接担负着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重要任务。   除上述两种类型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混合经营的行为,如批零兼营等。   2.核算内容不同   商业企业以商品流转为核心,主要包括商品购进、商品储存和商品销售三个环节。   (1)商品购进。   是指商业企业为了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商品购进环节,也就是货币资金转变为商品资金的过程。   (2)商品储存。   是指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被销售以前在企业的停留状态。它以商品资金的形态存在于企业之中。   (3)商品销售。   是指商业企业通过货币结算而售出商品的行为。商品销售的过程,也就是商品资金转变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凡是不通过货币结算而发出的商品,都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   无论是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商品流转的购进、销售、储存三个环节是其主要业务内容,自然也就构成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   3.核算方法不同   不同类型的商业企业有着各自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对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也不相同。总的来说,商业企业的会计计算方法可分为进价核算和售价核算两种。

8,商业险包括哪些

商业险的范围很是广泛,针对人的话,基本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健康医疗险、养老险等产品,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都是需要依据被保险人、保险产品等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很是广泛,针对人的话,基本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健康医疗险、养老险等产品。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商业保险的特征: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9,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从上述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以赢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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