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案例,无讼案例上下的案例WORD格式怎么在499元的新KINDLE上不显
作者:本站作者
1,无讼案例上下的案例WORD格式怎么在499元的新KINDLE上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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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无讼案例
法律分析:无讼案例是一款精确、易用、高效的法律检索工具,目前已收录超过9000万份裁判文书及155万条法规,每天持续更新中,通过关键词系统提供优质的搜索体验,已经成为法律人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什么是无讼案例
法律分析:无讼案例是一款精确、易用、高效的法律检索工具,目前已收录超过9000万份裁判文书及155万条法规,每天持续更新中,通过关键词系统提供优质的搜索体验,已经成为法律人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一个案件在当地没有实际性案例胜诉率有多少
案件中包括的内容很多,如果你问的是故意伤害案是/不可能胜诉的。如你问的是民事纠纷类的可以异地审理。胜诉是胜在事实上,没有当地与异地之分。但是也有法律部门知法犯法,利用权利舞弊的,是非颠倒,造成冤案。但终会失败。你好!要看法官和律师的水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求法律无情的实际案例
其实吧!法律也并非那么无情,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东边太阳西边雨——却道无情却有情! 法不外乎人情,恶法非法,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各种类型的犯罪也分为故意、过失、累犯、初犯、有无悔罪、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大小,对社会危害性大小等综合去量刑的,所以说法律无情是不太准确的。
6,麻烦法律系的朋友们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吧
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罗某为替其妹出气,对王家进行报复,主观是故意的;且罗某实施了打砸行为和带领同伙打砸的行为,最后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和王某夫妇自杀的严重情节,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罗某对王某夫妇的自杀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正是在罗某率众打砸的恐吓之下,二人才实施自杀行为,这其中有因果关系。但是罗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杀人的行为,所以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非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罗某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二人的自杀应作为严重情节,在追究罗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罪时从重或加重处罚。
7,有行为无过失不负责的案例有哪些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类行为都不存在过失,但也都不负刑事责任。看你是从哪个部分法来看待了。
如果是刑法,实体内容上主要有阻却犯罪的事由,如上述所说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程序上的话就比较复杂了,证据不足,越过诉讼时效等。
如果是民法上的,主要是体现在侵权行为上,包括上述所说的刑法上的实体法上的阻却事由,加上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像有不可抗拒力导致的行为,不付责任。如:紧急避险。像正当防卫,当自己的生命安全遭到侵犯的时候,比如一个人拿刀杀你,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过程中不小心把他杀了!懂?
8,法律案例分析
商品问题适用商场和厂家的连带责任,简单说就是找谁赔偿都可以,找商场的话,商场有义务全额赔偿,如果厂家有过错,商场可以在赔偿完消费者后,找厂家补偿,当然这就是不是消费者要考虑的问题了。1:商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商场该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此案应该告厂家,这样才合理。
告商场也应该依据消法,而非合同法。此种责任属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厂家或是销售者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提起违约赔偿或可提起侵权赔偿。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向商家索赔,生产电池炉的厂家负连带责任。
9,民事诉讼最新案例有哪些
相关法理: 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法定的当事人的更换—因出现某种情况而更换 A: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继承; B: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更换 (2)任意的当事人的更换—因当事人不适格而更换。 本案符合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的第一种情况。 个人倾向不认为是诉讼担当,因为根据诉讼担当的定义。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本案中,诉讼担当的定义认为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然而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乙已经死亡,效力及于死者似乎不太符合常理。因此,从定义的角度认定“诉讼承担”似乎不太合理。 但是,根据民诉意见第44条的规定,似乎这个法条就是指“承担诉讼”,似乎也符合本案案情。 因此,说是诉讼承担,从法条角度似乎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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