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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作者”随后,进口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诉至A地法院解决,游戏开发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协议约定由C国法院管辖,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对争议管辖的约定属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裁定驳回游戏开发商的管辖权异议。正文我们先来看一则协议管辖无效的例子,国内某游戏运营商(住所地中国境内A地)与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商(住所地韩国境内B地)签订了中国境内的《游戏独家代理协议》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如何约定进口网络游戏代理合同的管辖权?
引言 国内游戏运营商代理进口网络游戏会与游戏开发商签署游戏代理协议,并对管辖权进行约定,目的是争取在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法院问题也是商务谈判的要点之一,双方最终会妥协选择一个第三方地法院进行管辖。因而,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的审理重点之一就是,认定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正文 我们先来看一则协议管辖无效的例子,国内某游戏运营商(住所地中国境内A地)与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商(住所地韩国境内B地)签订了中国境内的《游戏独家代理协议》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的争议应当在C国最终解决,且所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C国的司法管辖。”随后,进口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诉至A地法院解决,游戏开发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协议约定由C国法院管辖,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对争议管辖的约定属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裁定驳回游戏开发商的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合同中管辖条款效力产生争议时,首先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或哪个法域的法律认定其效力。本文反例中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适用法律上已经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呢?非也!协议选择法院与协议选择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协议选择法院解决的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哪一法院审理;而协议选择法律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应适用哪一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
国内游戏运营商在与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商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的一般性问题:第一,受案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有权受理该案件,如果双方选择管辖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根本不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律行为,选择就是徒劳;第二,协议管辖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第三,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应当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院,具体实际联系的认定标准后文再述;第四,协议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行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就是无效的约定;第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以上是各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处理双方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比如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该第三国可以与合同完全没有任何联系;但是选择了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不等于也选择由该国法院处理该纠纷。
前文的反例,如果既约定适用C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又在此基础上选择C国法院管辖,对此,是否意味着当事人选择适用C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一事实本身,就使该国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解决有了内在的实质上联系呢?非也!最高院对此的观点是:“实际联系”应只限于客观的实际联系,而非单纯通过当事人意思表示建立起来的联系;仅仅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该国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法院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568页)如果,经审查C国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此时,即使当事人没有将C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若属于法定连接点范围之内,C国法院仍然可以取得管辖权。那么,我们可以选择作为管辖法院的“实际联系”点有哪些呢?当然,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并不仅仅局限在上图列举的五个连接点,还包括其他可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法院在审查涉外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时找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实务中,我国法院的通常做法是,由于管辖协议涉及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所以,在本文开头的那则反例中,国内游戏运营商在我国提起诉讼,法院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如果改成“本协议应当受C国法律管辖并根据C国法律解释”运营商却在中国起诉,我国法院能否适用C国法律对协议条款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呢?实际情况是,上述观点在我国几乎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建议,国内游戏运营商与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首先,应当保证协议的成立有效,具体包括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要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所在国法院中选择;第三,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国法律承认协议选择管辖的效力;最后,处理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所适用的准据法应当分开约定。